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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医学院关于实行专业技术人员服务期制度的暂行规定
2012-08-13 16:58   组织部、人事处

学院各部门、各单位

为促进我院学科发展及师资队伍建设,保持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相对稳定,根据目前人才队伍的发展变化及学院实际情况,结合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对我院专业技术人员服务期制度进行修订。所有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均有完成一定期限的服务义务,服务期满后方可流动。服务期不满而流动者,学院要收回培养成本,并收取一定的补偿金。具体规定如下:

一、服务期年限及补偿金数额

(一)分配、调入的专业技术人员

1 、本科学历者:服务期不低于 3 年;补偿金 4000 元 / 年 ( 按服务期不足年限交纳,下同 )

2 、硕士学位者:服务期 4 年;补偿金 6000 元 / 年。

3 、博士学位者:服务期 8 年;补偿金 8000 元 / 年。

4 、博士后出站人员:服务期 8 年;补偿金 9000 元 / 年。

(二)我院培养的高层次人才

1 、国家级、省级跨世纪学术、技术带头人,特聘教授,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及省管优秀专家:服务期(从批准之日起) 8 年;补偿金分别为 10000 元 / 年(国家级)、 9000 元 / 年(省级)。

2 、省、院级中青年骨干教师:服务期(从批准之日起) 6 年;补偿金分别为 9000 元 / 年(省级)、 7000 元 / 年(院级)。

3 、已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服务期(从聘任时算起)正高 8 年,副高 6 年;补偿金分别为 8000 元 / 年(正高)、 7000 元 / 年(副高)。

4 、定向或委托培养的研究生:博士(或博士后)服务期(从毕业回校工作之日算起) 8 年,补偿金 8000 元 / 年;硕士服务期 4 年,补偿金 6000 元 / 年。

5 、其他高层次人才(如各类高层次扶持对象、中青年培养对象),参照同级别人员按上述规定决定服务期、补偿金。

(三)经学院安排,参加一年以上外出培训及特殊培训的教师,三年内不得申请调整岗位,否则加倍返还培养费等。

二、服务期管理办法

1 、专业技术人员在服务期内一般不得申请调离,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离者,服务期不足年限应按本文第一条有关规定向学院缴纳补偿金。

2 、在服务期内如申请出国或作博士后等,服务期不足年限按本文第一条有关规定向学院缴纳相当于补偿金数额的押金;如按期回院工作,学院将押金如数退还本人。

3 、在职攻读学位或进入博士后流动站出站人员,未完成服务期,如提出离开学校,须经所在部门、单位同意,人事处批准,并根据在职攻读学位或进入博士后流动站时与学校签订的《协议书》中的有关条款,交纳未履行的服务期补偿金,并退还工资、培养费等学校提供的一切待遇。

4 、因工作需要,经批准连续学习进修的专业技术人员,其服务期连续计算。

三、附则

1 、此规定由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传达到全体教职员工,学院不再逐人签定协议。

2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3 、本规定由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河南中医学院

二○○六年四月五日

上一条:河南中医学院关于实施青年教师导师制度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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