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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级经济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的通知
2012-08-14 09:10   组织部人事处

豫人社职称[2014]10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深化职称改革精神和我省经济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在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对原《河南省高级经济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豫人职[2008]2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高级经济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8月20日              

 

河南省高级经济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我省经济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和能力,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经济专业人才队伍,积极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等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有关政策规定,结合经济专业特点,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经济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高级经济师实行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相分离。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

(二)任职年限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三)身体健康,能够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第五条 学历及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研究生毕业并获得博士学位,取得经济师或相关职(执)业资格满2年,从事经济工作2年以上。

(二)研究生毕业并获得硕士学位,取得经济师或相关职(执)业资格满4年,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取得经济师或相关职(执)业资格满5年,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

(四)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须通过考试取得经济师资格或相关职(执)业资格满5年,其中大学专科毕业须从事经济工作11年以上,中专毕业须从事经济工作15年以上。

(五)已具备其他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现在经济专业岗位工作,并取得经济师或相关职(执)业资格满1年以上。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业务工作能力和经历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系统、扎实的经济专业理论知识,掌握相关专业知识,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国际惯例。

(二)及时了解、掌握国内外现代经济理论、方法和发展趋势,在实际工作中,能够运用现代管理方法和手段,指导和改进本单位、本部门经济管理工作。

(三)对从事的专业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能发现和解决经济活动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能从理论上加以分析、判断、归纳和总结。

(四)业务工作经历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管理工作2年以上。

2、作为骨干参与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管理工作3年以上。

3、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完成1项省级以上或2项省辖市级重点攻关项目或重点工程项目。

4、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1项省部级以上或2项省辖市(厅)级科研课题或专题调研报告。

5、作为业务骨干长期从事经济工作,取得突出的工作业绩。

第七条 具有较高的理论素养和学术水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经济或相关专业学术著作1部,每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独著或第一作者)。

(二)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经济专业论文2篇;或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经济专业论文3篇;或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经济专业论文2篇,并在省部级以上经济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2篇。

本条中所有论文均要求为独著或第一作者,论文每篇不少于3000字。

(三)主持编写经济、管理或相关专业培训教材2部,每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正式出版发行,并在实际工作中应用。

第八条 业绩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以上:

(一)在经济工作中成效显著,研究成果获国家级奖或省部级一、二等奖1项,或省部级三等奖、省辖市(厅)级一等奖2项以上。

(二)主持企业经营管理工作3年以上,企业的经营管理达到省内先进水平,企业资产规模、销售收入、利润、上缴税收、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经济指标连续3年持续稳定增长。

(三)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大力推进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有2种以上高新技术产品或适销新产品面市,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主持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期间,重视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工作,改善经营管理,调整产品结构,促进技术进步,企业单位产品能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达到全省同行业先进水平。

(五)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在某一领域或某一专项工作中,大胆改革,积极创新,为提高单位经营管理水平和决策水平作出了主要贡献,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受到上级部门表彰。

(六)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省级或2项省辖市(厅)级重点攻关项目、重点工程项目,投产后达到设计指标,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并通过有关主管部门验收。

(七)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制定2项区域或行业发展规划,得到采用,并正式印发实施。

(八)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1项省部级或2项省辖市(厅)级科研课题、专题调查研究报告,被相关部门采用。

(九)长期从事社会中介工作,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职(执)业资格,主持完成5个以上大型企事业管理咨询报告,或主持完成1项国家级或2项省部级重点攻关项目或重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评估报告,并被有关部门采纳,且业绩突出。

(十)长期从事经济工作,成绩突出,获得省辖市以上“五一劳动奖章”、“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条件中的“相关职(执)业资格”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聘为经济师的职(执)业资格。

第十条 本条件中所规定的有关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为当年年底。

第十一条 本条件中所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业绩成果、论文与论(译)著,须是任现职以来所取得的。

第十二条 本条件中有数量级别概念的,凡是某数量级别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数量级别。

第十三条 本条件所列企业经营管理的“主持人”,是指企业副总经理以上级别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骨干”是指具体承担项目的调研、立项、项目实施、综合研究报告的编写等全过程的负责人或者是具体从事生产、经营等某一方面的负责人,“主要完成人”以项目任务书或有关文件为依据,排名须在前5位。

“省部级鉴定(验收)”是指项目完成以后,由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或验收,通过者须提交鉴定(验收)相关资料。

调查报告、发展规划、管理咨询报告、建议等均须有原稿、原件和相应部门(单位)鉴定意见,个人排名须在前5位,被采用的须提供有关单位采用证明。可行性研究报告须提供原件、省级以上重点项目批复和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本条件中提到的效果、效益,是指直接的效果、效益,须交验所在单位鉴定意见和省辖市以上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企业上缴税收以企业所在地县(市、区)以上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为准。

第十五条 公开出版的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科普类、手册类、论文汇编等不在此列。

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不含增刊、专刊、特刊、旬刊、半月刊。宣读论文须提交宣读证书。

以笔名发表或出版的论文、著作及本人撰写的字数,须由所在单位和出版部门同时出具证明。

第十六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河南省高级经济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豫人职[2008]23号)同时废止,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上一条: 河南省人事厅审计厅关于转发人事部审计署《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豫人职〔 2002 〕 18 号
下一条: 关于印发《河南省档案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的通知 豫人职[2006]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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