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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4年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指南的通知
2014-05-14 11:28   组织部人事处

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4年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指南的通知

 

豫人社专技〔2014〕2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省直各单位,省属高校,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

   为推进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顺利实施,根据《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豫政〔2013〕59号)、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教育厅 科学技术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豫人社专技〔2012〕59号)和《2013—2017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要求,现发布2014年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指南。

   一、学习目的

   通过公需科目学习,不断进行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为主要内容的知识更新,使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进一步领会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明确河南三大国家战略(国家粮食生产核心区、中原经济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的新形势、新任务,完善和拓展知识结构,提升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为打造富强河南、文明河南、平安河南、美丽河南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二、学习内容和组织形式

   (一)按照服务大局、全员培训、联系实际、注重实效原则,2014年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内容是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河南三大国家战略、职业道德、创新能力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权益保障六个方面。

   (二)根据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要求,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年累计不少于26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年累计不少于22学时。各地、各部门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必修课目目录内(含适时在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学院公布的必修课目)选择不少于18学时的学习内容,其余学时可结合各地各行业特点自主确定。

   (三)专业技术人员可登录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学院进行学习(网址:www.hnzj.59iedu.com),也可参加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举办的,或各级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备案的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的培训班学习。

   三、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公需课目学习,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是大规模开展培训的重要抓手。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公需课目学习的重要性,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扎实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培训,确保全员参训。

   (二)落实责任,注重实效。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培训是《条例》赋予每名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各企事业单位要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按规定提供必要的学习经费和其他条件。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各自人才培养规划,加强沟通,落实责任,积极推动本地、本系统公需科目学习任务的落实。各施教机构要按相关的政策规定和要求,精心组织,创新手段,务求实效,共同推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使全省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逐步走向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三)依托平台,规范管理。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已正式启用,该系统具备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注册登记、学时审验、统计分析等功能,方便各管理用户在组织职称评审、职业注册、专家选拔、工作考核、申请各种奖项等工作时按权限查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在同一网络平台上共享信息、规范管理。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要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人社专技〔2012〕61号)精神,抓紧申领、换发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依托该平台,督促所属专业技术人员网上注册,及时开展学时审核工作,全面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网络化管理。各施教机构要主动为参加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及时发放继续教育培训证明或申报继续教育学时,共同推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全员培训工作。

   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注册网址为:www.hnzjgl.gov.cn。使用过程中,如有技术问题和改进建议,请及时与河南省继续工程教育协会取得联系。

 

    联系电话:0371—69178899  69690312

    附件:2014年公需必修课目目录

 


注:各地、各部门在以上必修课目目录内选择不少于18学时的学习内容,其余学时可结合各地各行业特点自主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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