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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医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
2014-01-02 11:20   组织部人事处

为强化教职工岗位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完善我校教职工考勤制度,做到规范统一,有章可循,根据国家和河南省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考勤制度

(一)学校对教职工实行日考勤制度。教职工每周工作5天,按国家或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上下班。

(二)考勤的主要内容:迟到、早退、请假、超假、旷工的人员名单、天数、次数。

(三)考勤是平时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教职工年度考核、聘任、解聘、晋级、调整工资等重要依据之一。

(四)各部门必须加强考勤管理,要有一名负责人分管考勤工作,并指定人员具体负责考勤。

(五)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如实填写教职工考勤表,并在每月二号前(遇节假日推迟至上班的第二天)将上月考勤情况报人事处;机关各部门将考勤情况交机关党委汇总后报人事处。

(六)考勤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发生瞒报、漏报、迟报等现象的,除通报批评外,将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予以党纪政纪处理。

二、请假制度

教职工因公因私一律实行请假制度。教职工因事请假,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履行请假手续,获得批准并安排好工作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期满上班后应立即向所在部门和人事处销假。

(一)事假

1、教职工因私事必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的,可申请事假。

2、请事假须由本人申请,按级上报审批,经批准后方可离校。若假期不够需续假,必须在到期前办理续假手续,按续假前后总天数按级报批。未续假,或续假不被批准未能按时回到工作岗位者,按旷工处理。

3、教职工请事假两周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批准;两周至一个月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批;一个月以上的,经主管校领导同意,报学校审批。处级领导干部请事假按照学校党委组织部有关规定办理。

4、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①教职工当月事假累计在5天及以上的,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扣发30%;当月事假累计在10天及以上的,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扣发50%;当月事假累计在15天及以上的,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扣发。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2天的,停发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

②全年事假累计在15天以内的,工资照发;全年事假累计超过15天,从第16天事假起扣发一个月工资额的30%;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2天的,从第23天事假起,停发其工资。

(二)病假

1、教职工因病需病休者,须持有学校指定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及病休证明,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方为有效。

2、凡连续休假两周以上者,所在部门要报人事处备案。急诊的教职工,未能及时履行请假手续,待病情缓解时,要补办请假手续。

3、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①当月病假累计在10天及以上的,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扣发40%;当月病假累计在15天及以上的,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扣发60%;当月病假累计在20天及以上的,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扣发。连续病假和全年病假累计达到3个月的,停发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

②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月工资额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

③病假连续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月工资额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发给本人月工资额的80%;工作年限满20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月工资额的90%;工作年限满35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月工资额的95%。

④病假累计超过12个月的,从第13个月起应办理病休手续:工作年限20年以下的,发给本人月工资额的70%;工作年限2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月工资额的80%。

4、因病在医疗期满后,仍需要继续治疗且又不能参加正常工作者,根据病情的不同,确定其治疗期为1至24个月。在治疗期满后,仍不能参加正常工作者,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5、教职工在病假期间从事学校以外的其他工作或有收入活动的,一经发现,按旷工处理。

(三)婚假

1、符合晚婚规定的初婚男女教职工除国家规定的婚假3天外,凭校计划生育办公室通知单享受奖励婚假18天,共计21天(节假日包括在内)。

2、教职工休婚假需提前申请,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报人事处备案。

(四)产假

1、女教职工生育可休产假3个月。符合晚育条件,凭校计划生育办公室产假通知单可再享受奖励产假3个月。

2、其他计划生育假期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3、休产假者所在单位必须在教职工产后10天内报人事处备案。

4、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停发。

5、男教职工配偶生育可根据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的证明享受护理假1个月(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扣发)。

(五)丧假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或配偶的父母去世需请假治丧者,在市内的给假5天,在外地的给假7天,路程较远的,酌情另给路程假;路程假按事假对待。

(六)探亲假

1、工作满一年的教职工与配偶、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不在一地生活,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

2、教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一次,假期为20天。教职工与其父母分居三地的,只能享受一次探望父母的假期。

3、享受探亲假的教职工一般应在寒暑假期间探亲,如果寒暑假短于规定探亲假时间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4、探亲假期间工资照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停发。

5、探亲假路费报销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工伤假

教职工因工伤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享受工伤假。工伤假按照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1至24个月,严重工伤需要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36个月。享受工伤假的时间由工伤指定医院提出意见,经工伤保险部门确认后在人事处备案。

(八)出国(境)

1、因私出国(境)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按事假对待。假期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一般不受理延期申请,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假期者,须提前1个月向学校提出申请。延长假期的期限不得超过第一次假期的时间。逾期不归的按旷工处理。

2、出国(境)探亲

①公派出国(境)人员配偶出国(境)探亲

公派出国(境)人员需在国外(境)学习期限达到一年以上,配偶可申请出国(境)探亲。探亲期间的一切费用自理。

经批准出国(境)探亲,探亲假最长不超过3个月,探亲期间享受探亲假待遇。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假期者,须提前1个月向学校提出申请,延长假期的期限不得超过第一次假期的时间,延长假期期间停发工资。逾期不归者,按旷工处理。

②因私出国(境)人员配偶出国(境)探亲

因私出国(境)人员需在国外(境)学习期限达到一年以上,配偶可申请出国(境)探亲。探亲期间的一切费用自理,工资待遇按事假处理,不享受探亲假待遇。探亲假期限及审批程序同上。

③因私出国(境)探望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一切费用自理,请假期间停发工资及奖励性绩效工资,不享受探亲假待遇。探亲假期限及审批程序同上。

三、旷工及处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旷工:

1、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者;

2、请假期满未办续假手续或申请续假未获批准者;

3、虽已准假,但发现其请假理由是伪造者;

4、不服从组织调动,拒绝到新岗位工作或无故拖延超过调动报到时间者。

(二)旷工3天者,扣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旷工一周者,扣发当月全部工资。

(三)无故旷工累计超过30天及其以上者,按开除公职或解除合同处理。

四、其他

(一)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所有在岗工作人员。

(二)各部门、各单位按照本规定,制订具体的考勤办法,严格做好考勤管理工作。监察处、人事处负责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单位规定的执行情况;机关党委负责监督检查机关各部门规定的执行情况。各部门、各单位的考勤结果与目标管理考核、评先评优挂钩。

(三)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如国家有新文件,则按国家文件执行。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河南中医学院

                                                                        2013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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