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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退休规定及待遇一览表
2012-08-13 16:58  

类 别

分 类

内 容

执行文件

正常
退休

退休年龄

①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干部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工人年满五十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十年;
②男年满五十周岁,女满四十五周岁,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郑州市人事局鉴定);

国发[1978]104

享受工资
待遇(退休费比例)

①工作年限满35年以上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②计发退休费比例时工作年限应以周年计算,但周年计算后剩余的月数超过6个月的,可以按一年计算。

豫政(2006)74

非正常退休

退休年龄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5周岁,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经郑州市人事局伤残鉴定委员会鉴定确实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办理退职手续。(合同制工人需经郑州市劳动局伤残鉴定委员会鉴定)

豫人退[1999]2

享受工资
待遇(退休费比例)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两项之和的 70 %计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不满 10 年的,按基本工资的 50 %计发。工作年限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按基本工资的 60 %计发。工作年限满 20 年以上的,按基本工资的 70 % 计发。

国人部发(2006)88

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对特殊贡献人员提高退休费比例,继续按国发(1978104 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人部发(200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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