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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医学院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2014-12-02 09:46   组织部人事处

为加强我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建设,进一步做好博士后管理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49号)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博士后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豫人社〔2011〕68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管理体制

1.博士后工作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学校博士后工作的领导机构为河南中医学院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博管会”),由有关校领导担任主任、副主任,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指导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从事博士后管理工作;审查并通过有关博士后工作的管理文件和管理办法;审核学校博士后发展规划和年度招收计划;协调学校各部门做好博士后工作;其他相关工作。

2.博管会下设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博管办”),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新建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设站申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学校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评估考核工作;负责博士后年度招收计划的制定和实施,进行博士后招收宣传工作;负责办理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进、出站手续,签订科研工作协议书;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档案管理;负责博士后日常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组织各类博士后科学基金和科研资助的申报工作;协助指导各建站院部做好博士后在站期间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检查督促博士后完成开题、中期考核、出站考核工作;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博士后住房、经费、后勤保障等相关待遇;为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工作提供帮助,办理博士后证书;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及地方的联系和合作,组织在校博士后参加各类地方企业科技服务活动;指导我校博士后联谊会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3.设有流动站的院部要成立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院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并指定一名院部领导分工负责本单位流动站的具体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站内管理规定,对申请人员提出进站意见;对进站博士后人员的选题进行把关,定期听取博士后科研工作进度报告,并对博士后人员进行中期考核;对拟出站博士后人员的科研成果、工作态度做出全面评价,并做好出站考核工作。

第二条博士后人员

博士后人员系国家正式职工,属流动站所在院部工作人员,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待遇外,还应享受本单位正式职工的同等待遇,参加单位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三条招收计划

根据经费来源,博士后人员分为四类:

1.国家资助博士后:指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每年下达给流动站的计划内指标,经费主要来源于财政部拨款。

2.自筹经费博士后:指流动站确因重点科研任务和学科建设需要,在国家资助名额已满的情况下,由地方财政和学校自筹经费招收的博士后。经费主要来源于省财政博士后自主招收经费和学校、院部、导师等自筹经费。

3.企业博士后:指为承担和完成大中型企业的重大研究课题,由流动站单位与工作站单位联合培养的博士后人员。企业博士后的研究费用及生活费用由企业承担。企业博士后不占学校招收计划名额,其招收按国家和河南省相关规定执行。

4.项目博士后:对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并具备博士后研究条件的设站和非设站学科,经国家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审批所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其经费由项目经费支出。项目结束停止招收。

自筹经费博士后、企业博士后、项目博士后的进站条件、审批手续、其它有关待遇(包括住房、配偶安排等)与国家资助博士后相同。

各设站院部于每年十月份向校博管办申报下一年度博士后招收计划。校博管会根据学校学科发展与队伍规划、各设站院部科研工作及申报情况、博士后效益评估及管理工作情况等,确定下一年度的招收计划名额。各设站院部根据招收计划对申请者进行遴选,并将拟招收人员报校博管办汇总。

第四条申请与审批

1.凡获得博士学历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4O周岁以下人员,均可向我校有关设站院部提出申请。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本校培养的博士生不得申请进入本校同一学科(一级学科)的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2.申请者一般应在拟定进站时间前向学校有关设站院部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博士后申请表及身份证复印件;

(2)博士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或通过博士论文答辩的有关证明材料;

(3)博士论文二本;

(4)两名专家推荐信(其中一名为本人博士生导师)

(5)若为委培、定向、在职、现役军人博士,还需提交原其委托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工作单位或者所在部队同意其脱产从事博士后工作的证明材料;

(6)体检合格证明(市级以上医院提供);

(7)培养单位或工作单位出具的政治思想表现证明;

(8)获得博士学历学位的留学人员申请回国做博士后研究,还需另外提供以下材料:

①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②两位专家推荐信(其中一位为国外导师或研究课题负责人);

③能证明其能力的科研成果、学术论文、成绩单(复印件)等。

④国家学历学位认证书。

3.院部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要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严格审核,可采用考核、考试、答辩等形式择优录取。

4.校博管办根据院部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的审核意见,按照“确保质量、择优录用”的原则,在“单位审批意见表”中填写审查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校博管办向申请人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五条进站管理

1.被录取的博士后人员凭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到学校人事处(博管办)办理报到手续。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者,应提前向人事处请假。无正当理由,逾期一个月不报到者,作退站处理。

2.博士后人员进站一个月内需与流动站所在院部签订工作协议书,规定双方的责任、权利、知识产权及其它有关事项。协议书一式3份,校博管办、设站院部、博士后本人各执1份。

3.博士后人员的研究方向和研究课题应力求结合我校设站学科的研究方向,研究计划由本人提出,征得合作导师同意并经院部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报校博管办备案。博士后人员进站两个月内,必须完成开题工作,并向所在院部做开题报告。

第六条在站管理

1.各设站院部要保证博士后人员的工作条件,并向其提供必要的研究和实验条件。合作导师负责对博士后人员的科研工作进行指导和考核。

2. 博士后人员进站一年后,其所在单位应对其工作进行中期考核。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3.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经合作导师和设站院部同意,可以申请三个月以内的公派出国(短期学术交流、短期科研合作)以及法定节假日的因私出国,但出站前三个月内,学校停止受理在站博士后人员的任何出国申请。

对人事关系(含档案)不在我校的博士后人员,学校不受理其各类出国申请。

4.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可以参加我校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按照国家、河南省有关政策和学校规定执行。

5.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科研项目及成果管理按照河南中医学院科研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6.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及出站后延续的相关研究,其知识产权均属河南中医学院,其有关成果鉴定及发表论文的产权人及第一完成单位均应冠名“河南中医学院”。

7.博士后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求实的治学态度,加强学术道德自律,反对弄虚作假和浮躁浮夸作风,坚决抵制学术不端和欺骗行为。

第七条工作期限

1.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期满后,必须流动出站或转至下一站。

2.博士后人员如提前完成研究项目,由本人申请,经设站院部和学校批准,可申请提前出站。提前出站的博士后人员应在提前出站前一个月向学校提出提前出站申请,申请提前期限不超过三个月。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的工资、科研经费、住房等待遇自出站之日起停止。

3.博士后人员如未完成研究项目,由本人申请,经设站院部和学校批准,报省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可延期出站。博士后人员延期出站申请应在规定出站期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博士后人员延期期间的工资由导师负责解决,科研经费不再增加,但仍可以使用博士后公寓。

4.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退站处理:

(1)考核不合格的;

(2)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3)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4)无故旷工连续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5)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6)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7)其他违反学校规定应予以退站的。

退站的博士后人员不再享有国家或学校规定的博士后待遇。

第八条出站管理

1.博士后人员在工作期满时应完成相应的科研项目研究及《河南中医学院博士后工作协议书》中规定的各项工作,并按有关规定撰写《博士后研究报告》。

2.博士后人员出站前需进行出站考核,合作导师、考核小组及博管办分别将对博士后的考核意见填入《河南中医学院博士后出站考核表》。

3.博士后人员到人事处领取离校通知单后,再到相关单位办理离校手续。

4.博士后人员在准备好下列材料,到博管办办理出站手续后,领取“博士后证书”。

(1)《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登陆“中国博士后网”在线生成、下载打印,有校验码)(一式四份);

(2)《博士后研究报告》(一式四份);

(3)《河南中医学院博士后出站考核表》(一式四份);

(4)《同行专家鉴定意见表》(至少三名专家,含校外两名,各一式两份);

(5)《出站博士后联系卡》(一式两份);

(6) 配偶及子女户口证明复印件、结婚证、独生子女证(1份);

(7)离校通知单(1份);

(8)电子报件(1份)。

第九条经费及工资福利待遇

1.国家资助博士后的日常经费由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拨付,根据国家博士后管理的有关规定,学校人事处从博士后日常经费中提取3%作为管理费,主要用于博士后流动站建设及博士后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余全部下拨院部,其中80%主要用于博士后人员的工资、奖金和生活补贴等,20%作为日常公用费用,用于博士后人员参加学术会议和学术交流活动所需交通和会务费用等,不足部分由导师科研经费补贴。

2.工资关系不随迁的博士后人员和进入流动站的本校教师,到账经费的60%下拨院部,主要用于支付博士后人员每月1000元的生活补贴和参加学术会议和学术交流活动所需交通和会务费用等,不足部分由导师科研经费补贴。

3.博士后日常经费的管理由计划财务处负责,单独建账,专款专用;其日常经费审批由合作导师负责,审批程序要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4.自筹经费招收博士后的经费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资助博士后经费标准。

5.博士后人员的工资待遇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工资关系随迁的博士后人员,享受和本校正式职工相同的福利待遇。若进站前未确定工资级别或工资标准低于副教授一档的,享受副教授待遇;若进站前已确定工资级别,按就高原则兑现。

6.学校设立博士后专项经费,用于优秀博士后奖金、博士后配偶工资、岗位津贴、两地分居生活补贴、探亲费等的发放,或组织博士后集体活动等经费的支出。

7.凡利用博士后日常公用经费和博士后科学基金购置的仪器设备所有权归学校,由博士后所在院部管理,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享有使用权。

第十条住房管理

1.学校为博士后人员提供公寓,并配备必要的学习、生活用品。

2. 博士后人员应爱护公寓内的一切设施,出站时应积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检查住房、家具等,房屋设施如有损坏,需照价赔偿。

3.博士后人员出站时,应主动到后勤管理部门办理退房手续和水、电、气、暖等费用的结算手续。

第十一条户口、配偶及子女的随迁

1.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可落常住户口。博士后家属及其未成年子女如随博士后流动可办理暂住户口。人事关系(含档案)未迁入我校的博士后人员不予办理有关落户事宜。

2.确需随博士后流动的配偶如系国家正式职工,可由人事处负责办理借调手续;学校对无法安排合适岗位的随站配偶,给予适当生活补贴。

3.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其子女可在我校享受我校职工子女同等待遇。博士后离站、离校后,不再享受我校教职工子女同等待遇。

第十二条博士后科学基金的申请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的申请按国家博士后科学基金会《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规定》执行。河南省博士后经费的申请,按河南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博士后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执行。学校对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所申请到的基金及资助单独立账,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执行,由校博管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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