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建设和扩大我校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培养规模,做好博士后合作导师遴选工作,提高并确保博士后培养质量,进一步促进我校博士后工作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所有已经获国家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标准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学科,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专家教授(含我校兼职博士生导师),需招收博士后的,必须经个人申请、学科及院部审核、学校审批,取得博士后合作导师资格。
项目博士后合作导师以国家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正式批准项目招收博士后的项目主持人为合作导师。
博士后合作导师是博士后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合作者和指导者,负责博士后的日常培养,为博士后提供必要的科研经费和科研工作条件,指导博士后开展创新性研究工作和完成在站研究任务。
二、博士后合作导师基本条件:
1、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
2、原则上当年申报博士后合作导师年龄不超过57周岁;
正在承担国家重大或重点课题,或在国内外具有重要学术影响的教师,年龄可适当放宽。
三、申报程序:个人提出申请,经学科专业所在院部审核,报学校审定。
四、已经取得外校(单位)博士生导师资格的外校(单位)人员,申请挂靠我校相关学科专业博士后合作导师资格的,必须办理兼职教师手续。并经学科专业所在院部审核同意,报学校审定。
五、以上所称的相关学科专业,是指研究方向符合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项目博士后点设站学科,所从事的研究领域为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学科专业,具体由申请者所申请的学科专业所在院部认定。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学科专业所在院部对申请从事博士后合作导师资格的有关材料必须进行严格审核。
六、上述所说的博士后合作导师为科研流动站博士后合作导师,每年集中受理新申报博士后合作导师资格认定一次,具体时间由校博管办另行通知。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校博管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