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建设,进一步做好博士后管理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49 号)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博士后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豫人社〔2011〕6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7〕122 号)等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管理体制
第一条 博士后工作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学校博士后工作的领导机构为河南中医药大学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博管会”),由有关校领导担任主任、副主任,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指导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从事博士后管理工作;审查并通过有关博士后工作的管理文件和管理办法;审核学校博士后发展规划和年度招收计划;协调学校各部门做好博士后工作。
第二条 博管会下设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博管办”),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新建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设站申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评估考核工作;负责年度招收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做好招收宣传工作;负责进、出站手续,签订科研工作协议书;完善档案管理;负责日常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组织各类博士后科学基金和科研资助的申报工作;协助指导各设站院部做好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检查督促完成开题、中期考核、出站考核工作;协调相关部门落实住房、经费、后勤保障等相关待遇;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及地方的联系和合作,组织参加各类地方企业科技服务活动;指导开展博士后联谊会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设有流动站的院部要成立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院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并指定一名院部领导分工负责本单位流动站的具体工作。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流动站建设和管理、遴选合作导师;负责制定站内管理规定,对申请人员进行审核、提出进站意见;对进站人员的选题进行把关,定期听取工作进度报告,进行中期考核;对拟出站人员的科研成果、工作态度做出全面评价,并做好出站考核工作。
第二章 招收类别
第五条 根据经费来源,博士后人员分为四类:
(一)国家资助博士后:指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每年下达给流动站的计划内指标,经费主要来源于财政部拨款。
(二)自筹经费博士后:指流动站确因重点科研任务和学科建设需要,在国家资助名额已满的情况下,由地方财政和学校自筹经费招收的博士后。经费主要来源于省财政自主招收经费和学校、院部、导师等自筹经费。
(三)企业博士后:指为承担和完成大中型企业的重大研究课题,由流动站单位与工作站单位联合培养的博士后人员。企业博士后的研究费用及生活费用由企业承担。企业博士后不占学校招收计划名额,其招收按国家和河南省相关规定执行。
(四)项目博士后:对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并具备博士后研究条件的设站和非设站学科,经国家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审批所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其经费由项目经费支出。项目结束停止招收。
自筹经费博士后、企业博士后、项目博士后的进站条件、审批手续、其它有关待遇(包括住房、配偶安排等)与国家资助博士后相同。
各设站院部于每年十月份向校博管办申报下一年度博士后招收计划。校博管会根据学校学科发展与队伍规划、各设站院部科研工作及申报情况、博士后效益评估及管理工作情况等,确定下一年度的招收计划名额。各设站院部根据招收计划对申请者进行遴选,并将拟招收人员报校博管办汇总。
第三章 招收程序
第六条 凡获得博士学历及学位不超过 3 年、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 35 周岁以下人员,均可向我校设站院部提出申请。对申请进入人才紧缺的学科专业研究领域的,年龄可适当放宽。严格控制招收本单位同一一级学科、超龄、在职博士后人员比例。
第七条 申请者一般应在拟定进站时间前向学校有关设站院部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交材料:
(一)博士后申请表及身份证复印件。
(二)博士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或通过博士论文答辩的有关证明材料。
(三)博士论文二本。
(四)两名专家推荐信(其中一名为本人博士生导师)。
(五)若为委培、定向、在职、现役军人博士,还需提交其委托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工作单位或者所在部队同意其脱产从事博士后工作的证明材料。
(六)体检合格证明(市级以上医院提供)。
(七)培养单位或工作单位出具的政治思想表现证明。
(八)获得博士学历学位的留学人员申请回国做博士后研究,还需另外提供以下材料:
1.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2.两位专家推荐信(其中一位为国外导师或研究课题负责人)。
3.能证明其能力的科研成果、学术论文、成绩单(复印件)等。
4.国家学历学位认证书。
第八条 设站院部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严格审核,可采用考核、考试、答辩等形式择优录取。
第九条 校博管办根据院部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的审核意见,按照“确保质量、择优录用”的原则,在“单位审批意见表”中填写审查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校博管办向申请人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四章 进站管理
第十条 被录取的博士后人员凭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到学校人事处(博管办)办理报到手续。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者,应提前向人事处请假。无正当理由,逾期一个月不报到者,取消进站资格。
第十一条 博士后人员进站一个月内需与流动站所在院部签订工作协议书,规定三方的责任、权利、知识产权及其它有关事项。协议书一式 4 份,校博管办、设站院部、导师、博士后本人各执 1 份。
第十二条 博士后人员的研究方向和研究课题应结合我校设站学科的研究方向,由本人提出研究计划,征得合作导师同意并经院部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报校博管办备案。博士后人员进站两个月内,必须完成开题工作,并向所在院部做开题报告。
第五章 在站管理
第十三条 各设站院部要保证博士后人员的工作条件,并向其提供必要的研究和实验条件。合作导师负责对博士后人员的科研工作进行指导和考核。
第十四条 博士后人员进站一年后,设站院部应对其工作进行中期考核。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经合作导师和设站院部同意,可以申请三个月以内的公派出国(短期学术交流、短期科研合作)以及法定节假日的因私出国,但出站前三个月内,学校停止受理在站博士后人员的任何出国申请。
对人事关系(含档案)不在我校的博士后人员,学校不受理其各类出国申请。
第十六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科研项目及成果管理按照河南中医药大学科研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及出站后延续的相关研究,其知识产权均属河南中医药大学,其有关成果鉴定及发表论文的产权人及第一完成单位均应冠名“河南中医药大学”。
第十八条 博士后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求实的治学态度,加强学术道德自律,反对弄虚作假和浮躁浮夸作风,坚决抵制学术不端和欺骗行为。
第六章 工作期限
第十九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
第二十条 根据项目研究情况,需要延长在站时间者,由本人申请,经合作导师、设站院部和学校批准,报省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可延期出站。博士后人员延期出站申请应在规定出站期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延期期限最长一般不得超过两年。博士后人员延期期间的工资由导师负责解决,科研经费不再增加,但仍可以使用博士后公寓。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退站处理:
(一)考核不合格的。
(二)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三)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四)无故旷工连续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 30 天以上的;
(五)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六)出国逾期不归超过 30 天的。
(七)其他违反学校规定应予以退站的。
第七章 出站管理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人员在工作期满时应完成相应的科研项目研究及《河南中医药大学博士后工作协议书》中规定的各项工作,并按有关规定撰写《博士后研究报告》。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人员出站前需进行出站考核,合作导师、考核小组及博管办分别将对博士后的考核意见填入《河南中医药大学博士后出站考核表》。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人员到人事处领取离校通知单后,再到相关单位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人员须准备以下材料,到博管办办理出站手续,领取“博士后证书”:
(一)《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登陆“中国博士后网”在线生成、下载打印,有校验码)(一式四份)。
(二)《博士后研究报告》(一式四份)。
(三)《河南中医药大学博士后出站考核表》(一式四份)。
(四)《同行专家鉴定意见表》(至少三名专家,含校外两名,各一式两份)。
(五)《出站博士后联系卡》(一式两份)。
(六) 配偶及子女户口证明复印件、结婚证(1 份)。
(七)离校通知单(1 份)。
(八)电子报件(1 份)。
第八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经费由学校博管办负责管理,主要用于博士后流动站建设及博士后人员的工资、奖金和生活补贴。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经费由计划财务处负责单独建账,专款专用;审批程序要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凡利用博士后经费和博士后科学基金购置的仪器设备所有权归学校,由相关博士后设站院部管理,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享有使用权。
第九章 待 遇
第二十九条 工资。
工资关系随迁的博士后人员,年薪 15 万元,其中 10%由合作导师从科研经费中支出。每月发放 1 万,其余部分在年度考核合格后一并发放。
工资关系不随迁的博士后人员和进入流动站的本校教师,给予每人每月 2000 元的生活补贴,生活补贴及参加学术交流活动所需交通和会务费用等 50%由合作导师从科研经费中支出。
第三十条 奖励。学校设立博士后奖励基金,对在站期间获得的论文、项目、奖项等科研业绩予以奖励。
第三十一条 优先留校。在站期间综合表现优秀、科研成果业绩突出的博士后人员,获得合作导师、设站院部共同推荐者,可优先予以留校。拟留校的博士后人员年龄不超过 40 岁。
第三十二条 住房。学校为博士后人员提供公寓,并配备必要的学习、生活用品。博士后人员出站时,到后勤管理部门办理退房手续和水、电、气、暖等费用的结算手续。
第三十三条 户口。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可落常住户口。博士后家属及其未成年子女如随博士后流动可办理暂住户口。人事关系(含档案)未迁入我校的博士后人员不予办理有关落户事宜。
第三十四条 退站的博士后人员不再享有国家或学校规定的博士后待遇。
第三十五条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的申请按国家博士后科学基金会《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规定》执行。河南省博士后经费的申请,按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博士后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执行。学校对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所申请到的基金及资助经费单独建账,专款专用。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执行,由河南中医药大学博士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