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施人才强校战略,落实人才工程,提高人才队伍特别是教师队伍的综合素质和学历层次,从而改善师资队伍整体结构,现就我校教职工报考博士研究生作出如下规定:
一、报考基本条件
1.报考人员应爱国爱校,敬业爱岗,积极承担并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2.新进人员来校工作满一年且考核合格者方可申请报考。辅导员依据工作需要或合同而定。
3.报考人员所报考的学科、专业方向应与本人从事学科专业及工作性质相一致或根据学校需要报考。
4.根据学科工作安排,可脱离工作岗位者。
二、报考形式要求
1.教学岗位人员报考博士研究生原则上以定向或委托培养的形式。
2.辅导员岗位人员报考博士研究生,需所在二级学院推荐并报学工部审核,报考专业应与从事岗位相关(具体专业由学工部根据辅导员队伍建设目标确定)。
3.管理岗位人员及教辅工作人员在聘任期内原则上只能报考不脱产在职研究生。需要脱产学习时,脱产时间根据岗位需要,一般累计在6个月以内。
三、培养费用规定
报考博士研究生(定向或委托培养),研究生毕业并取得博士学位者,学校一次性奖励15000元;只取得博士学位者,学校一次性奖励8000元。不再报销学费等其它费用。
四、相关政策
1.未经学校同意报考研究生或报考非学校需要学科和专业的研究生,培养费用自理或者作自动离职处理;未经批准报考全国统招(调档案)研究生的视作自动离职。
2.接到录取通知书后,被录取人员须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
3.经批准报考全国统招(调档案)研究生被录取后,按调离人员对待。
4.获得学位后,没有完成约定服务期的按照协议缴纳相关费用。
五、报考研究生程序
1.个人申请,填写攻读学位申请表。
2.经所在部门、单位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批。
3.人事处批准后,申请人办理报名手续。
4.申请人被录取后,到人事处与学校签订协议书。
5.未经批准或未按要求签订协议者,所有费用不予报销。
六、附则
1.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或办法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2. 参加博士(博士研究生)以下层次学位、学历学习者所有费用不予报销。
3.本规定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