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做好师资培训工作,使其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及各院(部)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师资培训规划。
第三条 教师应当按照不同职务岗位职责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思想素质修养,增强大学意识,努力钻研业务,按照要求完成规定的培训任务,不断提高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二章 指导思想
第四条 师资培训工作要贯彻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并重、理论与实践统一、按需培训、学用一致、讲究实效的方针,坚持循序渐进、逐步提高、终身培训的原则,坚持在职为主、多种形式并举的原则。
第五条 思想素质培训要注重教师爱校爱岗、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的提高。要把对教师思想素质的要求及培训,贯穿于整个教学过程中,落实到教书育人工作上。
第六条 业务培训要按照各级职务教师岗位职责的要求,使教师真正具有胜任现职务岗位职责所需要的知识和能力,并为达到高一级职务的业务水平打好基础。
第七条 培训工作要点面结合,突出重点。在努力使受培训教师达到岗位职务要求的同时,通过创造条件重点选拔和培养一部分优秀教师,使其脱颖而出成为骨干教师和新的学科带头人。
第八条 教师业务培训主要有:熟练和掌握教学的基本环节和教学过程的要求;学习新的教学理论和教学方法;加深基础理论知识和拓宽专业知识面;了解和掌握学科前沿信息;补充更新知识;参加科研课题研究工作和医疗工作等。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九条 师资培训工作实行学校、各院(部)、学科三级管理体制。
第十条 学校人事处负责全校师资培训工作的宏观管理、政策指导和重点培训项目的统筹安排。各院(部)负责本单位的师资培训工作的具体管理和重点培训项目的安排,学科负责本学科教师的培训工作安排。
第十一条 各院(部)应结合专业发展、队伍建设等情况,有计划、有重点地安排本单位教师的培训工作,并加强组织管理和具体落实。培训工作的业绩是各院(部)工作业绩的重要标志之一。
第四章 培训阶段与要求
第十二条 助教阶段。助教阶段承担教学方面的辅助工作,对其培训工作主要在教学和科研实践中培养,采取岗前培训、教学科研实践、社会实践、在职进修、研究生课程等形式。应按下列要求培训:
(一) 了解教师的职业特点和要求,熟悉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学习高等教育的基本理论,树立正确的教育思想,掌握基本的教育科学知识和教学技能,达到高校教师资格的基本要求。
(二) 熟悉和掌握所从事专业教学工作的辅导、答疑、习题课、实验教学、指导学生实习等环节。
(三) 按照拟开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熟悉课程的基本内容,了解重点和难点,基本熟悉全部教材和掌握一定数量的教学参考书及其它参考资料。
(四) 初步掌握拟开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了解教学环节的工作程序,写出教案,通过试讲,代讲部分章节。
(五) 按照青年教师导师制规定进行跟师学习。
未完成上述培训者,一般不安排其它培训任务(包括选派出国进修),并且不能担任课程主讲任务、不得申报讲师职务。
第十三条 讲师阶段。讲师阶段以在职培训为主。在职培养以增加、扩充专业基础理论知识为主,主要采取在职进修研究生课程、单科进修、参加各种短期研讨班和讲习班等形式。应按下列要求培训:
(一) 按照开设课程 (一门为主) 教学大纲的要求,熟练地掌握课程的全部内容、重点和难点。熟悉全部教材和掌握足够数量的教学参考书及其它中外文资料,编写出较详细的提纲和讲稿。
(二) 掌握开设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各教学环节的程序,独立地完成一门课程全部章节的讲授任务。
(三)按照青年教师导师制规定进行跟师学习。
(四) 在完全胜任一门课程讲授的基础上,经所在学科、院(部)批准可按上述(一)项的要求,为开设新课做必要的训练。同时进一步熟悉和掌握同一门学科领域相关专业教学大纲的要求,并能够讲授相关专业的课程。
(五) 鼓励参加在职申请博士学位。根据需要经所在学科和院(部)推荐参加各类研讨班、讲习班、单科进修班、骨干教师培训班等,了解学科前沿发展动态,拓宽知识面,更新教学内容和改进教学方法,全面提高业务素质。
(六) 高年资讲师经所在学科、院(部)推荐,报学校批准,可参加国内访问学者进修、高级研讨班或选派出国进修。
(七) 参加必要的科研训练和课题研究工作、撰写论文著作。
(八) 连续担任讲师职务五年以上的教师,原则上要安排一次至少半年以上的培训。
第十四条 副教授阶段。主要通过教学科研工作实践和学术交流,熟悉和掌握本学科发展的前沿信息,进一步提高其学术水平。采取的主要形式有:以参加课程和教学改革、教材建设为主要内容的研讨班、参加国内外重要学术会议,做国内访问学者和参加高级研讨班等。具体要求如下:
(一) 积极进行本学科领域的教育教学改革和教学方法的研究,发表有关论文或撰写有关教材、教学参考书、专著等。
(二) 能提出较详细的教学大纲实施方案,同时提供给其他教师参考使用。课程讲授具有较好的艺术性、示范性以及贯穿于教学过程中的教书育人作用,对青年教师起到指导和示范作用。
(三) 开展科学研究并根据需要结合所承担的科研课题参加国内访问学者进修。
(四) 根据需要或计划安排,参加国内外有关学术会议、国际间学术交流、短期研讨班、讲习班、高级研讨班或选派出国进修,参加有关教育教学管理方面的培训及其它培训。
(五) 根据需要积极担任青年教师导师,认真指导青年教师,教学相长。
(六) 连续担任副教授五年以上的教师,原则上安排一次至少半年以上的培训。
第十五条 教授阶段。主要通过高水平的科研和教学工作来提高学术水平。采取的主要形式有:参加国内外高水平的学术会议,交流讲学、著书立说,与国内外同行进行合作科研等。同时根据需要积极担任青年教师导师,认真指导青年教师,教学相长。
第十六条 学校各单位必须采取具体可行的实施措施,认真落实上述培训要求,切实保障教师接受培训的权益。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七条 学校各有关部门、各院(部)及学科都应高度重视教师培训工作,尤其要结合提高本科教学水平的要求,做好培训工作,以师资培训工作促师资队伍上水平,以师资队伍的水平的提高促教学质量的提高,并不断总结培训经验,完善培训办法。
第十八条 学校各有关部门、各院(部)要根据教师的不同情况及教师队伍建设的需要,切实做好培训规划,明确目标,提出要求,落实措施,加强管理。各院(部)及学科要在每学期末安排培训计划,并及时上报学校人事处。
第十九条 人事、教务、科研等职能部门及各院(部)要密切配合,为教师培训创造良好的环境,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条 学科、院(部)和学校对按计划安排培训任务的教师,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改培训计划安排其它工作,要切实保证培训任务的落实。
第二十一条 教师对学科、院(部)和学校安排的培训内容、形式及时间,无正当理由和特殊情况,不得随意调整或更改。确有需要的,需经院(部)、学校人事处批准。
第二十二条 为加强教师培训效果的考核,无论何种形式的培训都必须有考核及鉴定,并记入业务档案,作为任职资格评审、奖惩、晋级等方面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外出培训的教师属学校安排的,必须根据培训计划和工作需要,首先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科、院(部)、学校人事处批准,然后办理有关手续。培训结束后持考核鉴定材料,在学科、院(部)做学术讲座,汇报培训情况,并根据培训结果办理报销手续。考核及鉴定结果记入业务档案。
第二十四条 教师的培训由各院(部)解决经费;高级访问学者由学校安排解决经费。
第六章 有关政策和待遇
第二十五条 每年学校用于师资培训的经费一般不应低于教育事业费的5%,并争取逐年有所增加;学校按一定的额度拨付各院(部),由院(部)调配使用。
第二十六条 各院(部)、学科安排教学任务时,要统筹考虑教师培训工作,留出“轮空”培训人员计划,一般不应低于总人数的20%。
第二十七条 根据安排外出培训的教师在培训期间,其任职资格的评审、工资等待遇不变。经过一年以上外出培训及特殊培训的教师,五年内不得申请调出,否则需加倍返还学校发放的工资、培养费等。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或办法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